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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耿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823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6年6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蒲城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1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蒲城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务农。2014年9月5日因用刀划伤他人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合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7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

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82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务农。2017年3月14日因吸毒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于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合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7日被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耿某某、党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农历年底,刘某某(另案处理)为索要债务多次派人到蒲城县**巷**号成某某家中骚扰,使其正常生活无法进行,整个过程持续了二十多天,其中刘某某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到成某某家中索要债务,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让帮忙找人要账。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安排被告人耿某某、党某某与李某某联系并到成某某家中采取留宿、静坐干扰其正常生活,逼迫偿还债务。第二日早上李某某向耿、党二人支付了费用共计600元。

2.201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某某(另案处理)因与蒲城县**路**饭店的房东程某某有账务,安排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到蒲城县**路**饭店闹事,后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耿某某、党某某到**饭店,耿、党二人采取拉卷闸门、贴告示等影响饭店正常营业的方式逼迫程某某现身偿还债务,后李某某向耿、党二人支付费用共计400元。

3.2014年3月份,被告人蔡某某、耿某某、党某某等人多次到蒲城县**镇**街道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饭店内索要债务时吃“霸王餐”。2016年农历正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安排耿某某等人到**镇**街道找王某甲要账,王某甲恐于其威慑翻墙逃跑时致使左脚骨折。

4.2014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耿某某到蒲城县**镇**村的任某某家中,伙同任某某强行将被害人薛某某带至蒲城县**街**宾馆内,蔡某某殴打某某年索要其欠黄某某的债务;同年冬季被告人蔡某某同任某某到薛某某家中索要债务时,将薛某某家大门踹坏。

5.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害人许某某作为担保人帮梁某某从被告人蔡某某处贷款三万元,后因梁某某未能及时还款清息,2015年夏季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纠集耿某某、党某某将许某某强行带至蒲城县**市场的**茶秀内殴打并将许某某的**牌越野车(陕E*****)扣押长达数月时间。

6.201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乙用车拉至蒲城县行政服务中心南侧附近殴打索要债务,后王某乙找到担保人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成某某、王某甲、许某某、薛某某、王某乙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的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任某某、王某丙、梁某某、任某某、王某丁等证言;3.书证:蔡某某、耿某某、党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蒲公(重)行罚决字[2016]374号、蒲公(重)行罚决字[2014]958号、蒲公(禁)行罚决字[2017]251号  、王某甲诊断证明书、合公刑诉字【2019】084号、蔡某某诊断证明及病历等;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耿某某、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耿某某、党某某均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化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耿某某、党某某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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