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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胡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村**组**号。

以上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9日告知被告人胡某某、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13日,被告人蔡某某受人雇佣,在未得到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福建漳州驾驶车牌号为粤P3****的黑色东风日产小汽车,运输假冒芙蓉王香烟949条至本市白云区**街**村**路**号****门口。2020年3月13日1时许,蔡某某在上址雇佣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香烟转运进**物流园时被现场查获。经鉴定,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37250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受他人委托从云霄县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前往广东省,收到请托运输任务后,蔡某某将托运任务交给方某某(已判刑)处理,方某某则组织吴某某(已判刑)、张某某、林某某、何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车牌号为DD****、DY****、E8****的车辆运输上述香烟。2018年5月11日凌晨,方某某等人将上述香烟从云霄县运往广东途中,在诏安县省际公安检查站附近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上述三辆车上共查获假冒香烟3100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5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香烟、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同案人方某某等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胡某某情节严重,蔡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蔡某某、胡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助理:效博妍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册及光碟五张。

3.缴获的假冒香烟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缴获黑色日产小车一辆,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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