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镇**村**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小区**楼**单元**室。曾于2009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9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5月至2016年10月,杨某乙、杨某丙、蒋某甲(三人均已被起诉)和杨某丁(死亡)合伙在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7号三楼(南禅寺附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15万余元。其间,被告人杨某甲受雇在赌场打杂,赚取工资3500元;被告人赵某某受赌场老板邀请在该赌场放高利一个多月,其间赌场抽头获利至少5万元,赵某某放倒款获利1万余元,收取赌场风险金5000余元。
2.2017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杨某乙、蒋某甲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364号(北虹一号KTV隔壁)台州海鲜楼二楼开设赌场,其中蒋某甲占股20%,杨某乙和蔡某某各占股40%。该赌场共开设二十余天,抽头获利3万余元,蔡某某未获得分红。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在赌场打扫卫生,赚取工资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和同案人员杨某乙、蒋某甲、杨某丙、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开设赌场,其中赵某某、杨某甲情节严重,该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杨某甲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蔡某某、杨某甲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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