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保健用品中心店长,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镇**村**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汉市洪山区**保健用品中心店长,原武汉市洪山区**日用品商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路**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9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7日,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武汉市江岸区**大厦**单元**层**室注册成立武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并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洪山区、青山区、江汉区、武昌区等地分别注册设立武汉市洪山区**保健用品中心、武汉市洪山区**日用品商店、武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保健品经营部等7个销售中心,招募财务、销售、后勤、仓库保管等人员,成立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由业务人员在各个销售中心周边小区、街道向老年人发放公司宣传单,以“听讲座赠礼品”、“加入会员可低价旅游”等名义诱使老年被害人前往该团伙指定地点参加产品讲座等活动,该团伙人员在讲座中采取演示“死鱼变活鱼”、“灯泡实验”的形式虚构该公司所销售的固体饮料诺丽果微囊粉、保健品香岩牌丹活胶囊、保健品益成牌力德希口服液等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延年益寿等药用功效的事实,并通过固定话术、播放视频采访等方式,增加其公司的可信度,骗取被害人某某某。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8月起任武汉市洪山区**保健用品中心店长,在武昌区友谊大道**写字楼**楼全面负责**国际徐东武昌分公司的工作,管理方某某、程某某等业务员。被告人蔡某某及其管理的业务人员通过上述虚假方式推销产品,骗取被害人常某某和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王某某桃人民币600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王某丙34260元、被害人周某某珠人民币4480元、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700元、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980元、被害人任某某元人民币698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1980元、被害人陈某某贵人民币600元、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33000元、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418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9月起任武汉市洪山区**日用品商店店长,在武汉市青山区**国际青山健康馆全面负责**国际青山分公司的工作工作,后于2019年4月调入武汉市洪山区**保健用品中心任店长。其在青山分公司任店长期间,管理程某某、汪某甲等业务员。被告人赵某某及其管理的业务人员通过上述虚假方式推销产品,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980元、被害人涂某某人民币3960元、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1980元、被害人王某戌人民币26980元、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6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委托合同书、前科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收据、宣传单、钉钉办公软件数据表、产品信息表等书证;2.陈某丙、程某某、王某丁、刘某甲、王某戊等证人的证言:3.常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王某戌、王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甘雪懿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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