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2时许,彭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跟被告人蔡某某联系,问蔡某某有没有毒品购买,蔡某某以现在没有需叫人帮忙购买为由,向彭某某索要人民币250元的租车费,并约定好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凯顿酒店”进行毒品交易。之后,彭某某按照被告人蔡某某的要求下载“凯顿酒店”订了512房。双方见面进入512房间后,7日凌晨1时许,蔡某某又向彭某某索要人民币150元加油费及人民币3100元购买毒品的费用,彭某某通过微信将钱转账给蔡某某后,蔡某某联系被告人邢某某购买毒品,邢某某同意后,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邢某某人民币29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同时再次向彭某某索要人民币400元的好处费。邢某某送其女朋友回到乐东后,便开车到东方市找一个外号叫“阿某某”的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在逃)购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毒品,并给“阿某某”人民币200元的好处费,然后带毒品返回海口,在返回海口的过程中,蔡某某又给邢某某转账人民币130元。邢某某到了海口以后,打电话给蔡某某问毒品送到哪里,彭某某就用蔡某某的电话叫邢某某将毒品送到美兰区青年路“凯顿酒店”512房。7日14时30分许,邢某某进入512房内看到蔡某某和彭某某在房间内,就将冰毒交给彭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蔡某某、邢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从蔡某某、邢某某身上各缴获一部手机,从彭某某的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58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邢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非法贩卖,数量0.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邢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物证手机二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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