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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苏省泰兴市**镇**幢**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蔡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让蔡某某驾驶由陈某某所有的豫R5****的小型普通客车,并搭载其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七星岗路进106国道西2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蔡某某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2.2mg/100mL。到案后蔡某某、陈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合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均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00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352****。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2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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