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4日)。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宋某甲(另案处理)、宋某乙(另案处理)、陈某某、蔡某某、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等人在野马川 “海之梦”KTV为宋某乙过生日,宋某乙与陈某某在从KTV大厅回包房时,在走廊遇到方某某走过,宋某乙以方某某用眼睛瞅他为由就辱骂方某某,双方就发生争执。蔡某某就用手掐住方某某的脖子将其推抵在墙上,方某某反抗后,宋某乙、陈某某就帮蔡某某打方某某,邓某某、宋某甲、刘某甲等人看见后就冲出包房帮宋某乙等人殴打方某某,后KTV老板及员工前来劝架,但劝不开,便将方某某推进另一包房内,之后方某某在包房内将房门关闭并抵住房门,邓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吴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等人便持啤酒瓶、垃圾箱、水果盘、灭火器、灭火器箱等工具打砸包房门,欲打烂房门冲进去殴打方某某。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邓某某等人相继离开。邓某某等人砸坏海之梦KTV包房门及垃圾箱等设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刘某丁、胡某某、陈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李景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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