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县**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县**镇**家属院,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栋**号**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五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研究生,**大学实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家务,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现住广州市增城区**村**8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陈某某、肖某某、邹某某、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蔡某乙(已起诉)从网上购买微信公众号“**”、“**”和代理商收款监控系统,通过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搭建了一个以微信公众号为依托的网上聚合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之后,蔡某乙经与** APP等淫秽网站经营者联系,将其搭建的聚合支付平台用于帮淫秽网站代收会员充值费,从代收的会员充值费中抽取5%的佣金。
2019年6月13日,谢某甲、袁某某、谌某某、苏某某、钟某某等人在鄱阳登录域名为**的网站发现该网站上有** APP的下载链接。下载后,发现** APP是传播淫秽物品的APP。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客户端勘验,发现截止2019年7月16日网站VIP充值会员有192.459万个,有淫秽视频62736个,侦查机关通过录屏方式在线提取了‘**’网站中的599个视频,经鉴定全部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蔡某甲是蔡某乙的堂哥。2019年2月底,蔡某甲经蔡某乙介绍,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在一开始,蔡某乙就告诉了蔡某甲是帮涉黄网站收款,按收款金额的1.5%返利给蔡某甲。蔡某甲按照蔡某乙所教的使用方法,关注微信公众号“**”、“**”,将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上传至公众号程序中生成收款码。在蔡某乙审核通过后,蔡某甲再将预计收款总额转账至蔡某乙的微信账户或蔡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蔡某乙收到转账后,按蔡某甲的转账金额加1.5%的返利金额在系统中设置与蔡某甲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之后,蔡某甲微信、支付宝就会收到传播淫秽物品网站的会员充值费。其每收到一笔资金,系统中显示的积分就会相应减少。在其积分用尽后需再次转账给蔡某乙,由蔡某乙再次在系统中设置与其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然后继续收款。
从2019年2月底至2019年6月,被告人蔡某甲除利用了其本人及其妻子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款外,还发展了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邹某某、徐某某作为其下线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款。陈某某、肖某某、邹某某、徐某某在收款前需先将预计收款总额转账给蔡某甲,蔡某甲按陈某某等人的转账金额加上1.2%的返利在系统中设置陈某某等人可收款金额相对应的积分。经侦查人员与蔡某甲统计,蔡某甲共转账了其本人及其下线陈某某等人收取的充值费374.2479万元给蔡某乙及蔡某乙提供的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谢某乙、王某丙的账户。蔡某甲共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和肖某某是蔡某甲的同事。经蔡某甲介绍,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分别从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8日开始利用微信、支付宝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在2019年3月13日左右,陈某某发现客户在转款时有留言信息及截图涉及到“看片神器”、“岛国AV”之类的字样,就和肖某某一起问蔡某甲,蔡某甲告诉陈某某和肖某某是给黄色网站做支付结算。被告人陈某某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中旬,共转账了其收取的会员充值费100.55万元给蔡某甲。陈某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肖某某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中旬,共转账了其收取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会员充值费36.8万元给蔡某甲。肖某某非法获利4400余元。
被告人邹某某是被告人肖某某的表妹,其经肖某某介绍从2019年3月15日开始作为蔡某甲的下线,利用其本人的微信和支付宝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2019年3月23日,邹某某看到微信收款留言中附有淫秽图片,于是知道是给淫秽网站收款。从2019年3月23日至4月29日,邹某某共转账了其收取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会员充值费27.3万余元给蔡某甲,非法获利3200多元。
被告人徐某某是蔡某甲老婆的姐姐,其经蔡某甲介绍于2019年4月10日开始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黄色网站收款,蔡某甲给徐某某收款金额的1.2%返利。2019年4月29日,徐某某看到微信转账留言中带有淫秽图片,知道了是给淫秽网站收款。从2019年4月29日至6月11日,徐某某共转账了其收取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网站会员充值费21.8万元给蔡某甲,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19年8月2日,蔡某甲、陈某某、肖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8月24日,邹某某主动到案;2019年8月26日,徐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蔡某甲退赃了10万元,陈某某、肖某某、邹某某、徐某某各退赃4万元,均已交到鄱阳县财政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陈某某、肖某某、邹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蔡某甲支付结算金额374万余元,陈某某支付结算金额100.5万余元,肖某某支付结算金额36.8万余元,邹某某支付结算金额27.3万余元,徐某某支付结算金额21.8万余元,均达到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陈某某、肖某某系被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系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五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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