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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自报),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镇**道**号。2015年1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颜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8日、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同年9月8日,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朝阳二街七巷4号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雇请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负责放风;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开门和放风;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放风和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许某某、颜某某负责为赌场招揽参赌人员。

2019年9月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华某冲等6人抓获。当场缴获渔利人民币1150元及赌资共人民币850元。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同月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颜某某于同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于同年 11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颜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颜某某、黄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颜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颜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依法扣押渔利人民币1150元及赌资共人民币850元(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圆桌、台布及抽水箱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共 8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共 8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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