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5********,傈僳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组。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经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为获取资金,在成都登记成立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出任法定代表人。同年2月21日,蔡某某与成都郫县**医院院长马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以1200万的价格收购**医院。2019年4月15日设立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2019年2月,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为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将**医院转让协议的转让金额修改为2600万元。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自贡市大安区、汇东新区等闹市区,以成都郫县**医院购买设备、扩大业务、装修升级需要资金为由,向路人发放传单,通过举办活动、发送礼品、免费旅游等为诱饵招揽客户。以签订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预存消费合同的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
在公司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蔡某某等人承诺每投资一万元先返还三至四个月2%至3%月不等利息,并优惠一千到二千元,实际投入只需七千至八千元,到期返本付息予回报,期限六个月至一年。先后骗取雷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等两百余名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自2019年2月至8月16日,共筹集资金342万余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受聘于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自贡分公司日常运行工作。为分公司筹集资金132万余元。
上述342万余元资金,除用于自贡分公司日常运作费用,大量用于业务员提成奖励,剩余部分转入蔡某某指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预存消费合同、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健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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