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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雷惠愉盗窃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街道**路**号。2014年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惠愉,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去到台山市**镇敬老楼处,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厨康福牌食用油1桶和“福”字牌小农粘米1袋(价值72.6元)。

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先后去到台山市**镇**街道**号、**街道**号处,先后盗窃了被害人韦某甲的超威牌铅酸蓄电池5块(价值625元),盗窃了被害人韦某乙的超威牌(超威1号)铅酸蓄电池8块(价值1184元)。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去到台山市**镇**街道**宿舍楼下旧酒店旁处,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超威牌黑金铅酸蓄电池10块(价值1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韦某甲、韦某乙、周某的陈述。

3、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惠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雷惠愉有期徒刑七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官:颜晓婷

检察官助理:朱秋波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雷惠愉现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五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本案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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