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街**号。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2010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经密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东莞市松山湖台中路往大学路方向路边处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蓝色集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约3600元)停放在此,于是由蔡负责看风,韦下车上前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
二、2020年5月21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经密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东莞市**村**路**号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李宏明的一辆白色鬼火牌摩托车(价值约2000元)停放在此,于是趁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盗窃走。
三、2020年5月2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经密谋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东莞市**镇**村**区**巷**号门口处时,看见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绿色绿源牌电动车(价值约1800元)停放在此,于是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窃走。
2020年5月25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路**公寓**房内将韦某某、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螺丝刀、剪刀等物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