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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金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德宏州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住腾冲市**乡**村委会**寨**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德宏州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寨,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2月19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德宏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将该案移交芒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又于2020年5月13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该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芒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时左右,德宏州公安局**支队民警在梁河县**乡**至**公路乡道开展公开查缉时,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其驾驶的云N*****小型汽车上查获10名缅籍人员,经查证,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组织实施了该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0年9月1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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