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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黄某某等七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现住广东省**市**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现住广东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现住广东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现住广东省**市**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吉庆,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现住广东省**市**区**村7**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市**区**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商户,现住广东省**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蔡某甲、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邓州籍市民宋某某被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被告人诈骗25万元,邓州籍张某某被骗19.5万元,邓州籍刘某某被骗17万元,邓州籍路某某被骗9.2万元,邓州籍马某某被骗2万元,邓州籍陈某某被骗2万元,邓州籍张某某被骗2.31万元。被骗大部分资金的对公账户是通过被告人蔡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进行贩卖。

1、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某注册的恒利商务代理公司开始找人开对公账户进行贩卖。被告人蔡某某为该公司老板,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二人为其淘宝营运工作室合伙人,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果某某(另案处理)为员工,刘某某(另案处理)为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蔡某某主要负责在网上招募开户法人,为开户人注册营业执照,雕刻开对公账户所需要的公章及私章,联系购买对公账户的客户,给其他人分发任务等;被告人徐某某主要负责给找来开对公账户的人安排住宿,整理开对公账户的档案,联系买家,邮寄一些已经开好的对公账户给买家,雕刻公章及私章,给买家提供开户人的身份证照片等;被告人胡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主要负责带招来人去银行开对公账户,有时要把开好的对公账户邮寄给买家指定的地址。被告人郑某某带人去银行开对公账户二百多个;果某某带人去银行开对公账户五六十个;被告人王某某带人去银行开对公账户三四十个;被告人胡某某带人去银行开对公账户六个;刘某某主要负责给开对公账户的人办联通手机卡,为开户法人共开设317个联通手机号码。蔡某某等人共贩卖他人对公账户300余套,蔡某某以每套对公账户4000至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蔡某甲、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出售给蔡某甲40余套对公账户,被告人蔡某甲再将收购的对公账户贩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和一个叫“毛哥”(另案处理)的人。

2、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黄某甲(外号“黑哥”)(另案处理)介绍开始从事找人开对公账户进行贩卖从中获利。黄某某先把开户人的身份信息发给黄某甲,黄某甲把办好开对公账户的手续交给黄某某,黄某某让开户人拿着手续到银行开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办好后,黄某某以每套3500-4000元的价格支付给开户人,再将每套4000-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甲黄某某的女友陈某某(另案处理)也找人办理对公账户通过黄某某卖给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总计贩卖他人对公账户42套,陈某某贩卖他人对公账户2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开卡人的身份证照片,扣押办理对公账户的营业执照、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一套资料;微信聊天;以及银行转账流水明细等书证;证人邹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蔡某甲、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 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郑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胡某某、蔡某甲、王某某、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蔡某甲、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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