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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黄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路**号,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号楼**室。2004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3********,汉族,大学文化,原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公寓**栋**梯**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5********,汉族,大学文化,南平市建阳区*甲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寓**幢**单元**室,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宿舍。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4********,汉族,中专文化,南平市建阳区*乙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小区**幢。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11978********,汉族,原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路**号**栋**单元**号,住福建省闽侯县**镇**公寓**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南平市武夷新区云谷小区项目分五个标段八个地块,由五家公司承建。其中,C地块由中铁二十四局承建;A、D地块由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建公司”)承建;B地块由中冶建工承建;E、F地块由中建海峡承建;G、H地块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承建。2015年9月开始施工。2015年12月,张某某(另案处理)牵头将建阳区内仅有的七家混凝土公司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成立建阳区混凝土协会,随即对建阳区混凝土提价至330元每方含泵含税(协会成立前市场价为300元每方),并要求各混凝土公司必须以协会指定价格对外出售混凝土。2016年1月,武夷新区云谷小区各施工单位无法接受混凝土大幅提价,随后各混凝土公司不再供应混凝土或者部分单位仅少量供应,导致武夷新区建设进度受到严重影响。2016年初,**公司在“建阳混凝土协会”形成初期虽加入协会,但并未完全同意协会统一定价、统一分配市场的做法,自行以低于协会规定的价格向中建一局公司和省五建公司供应混凝土。张某某得知后,立即召集协会其他成员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协商处理**公司违反协会规定的事情,大家一致同意通过协会出资教训**股东徐某某等人,之后具体策划实施由张某某安排。2016年3月16日,李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谢某某在建阳潭山公园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用一根铁棍殴打徐某某,因徐某某躲逃及时未果。张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情况,要求李某某继续安排人员实施殴打徐某某的行为。同年3月17日,李某某又找来杨某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谢某某和温某某(已判决)驾驶租用的车辆、携带备好的棒球棍、棒球帽等作案工具,躲藏到建阳潭山公园地下停车场内守候徐某某。当晚,徐某某在该场所下车后即被谢某某和温某某使用棒球棍殴打,致徐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张某某、魏某某一方面私下授意李某某安排人员对**的股东徐某某进行报复。另一方面,张某某多次在协会会议上声称要制裁**公司。2016年3月23日张某某在会议上提出对**公司采取原材料停供、水泥停用等方式制裁**公司。会议上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同意并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张某某找**公司的砂石料供应商吴某某等人,威胁各供应商立即停止向**公司提供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此外,还由李某某、邹某某安排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公司门口对运输砂石料的车辆进行登记,并威胁不得运送砂石料给**公司。不仅如此,张某某、魏某某还指使李某某、邹某某等人对**公司的另一股东黄某某进行威胁滋扰,**公司因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只得终止与中建一局公司和省五建公司的混凝土供应协议,并以向张某某道歉、更换总经理、缴纳50万元罚款为条件,重新加入协会,接受统一指挥。之后,省五建公司的混凝土供应由混凝土协会成员被告人郑某某的**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

2、2017年5月左右,被害人翁某某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回瑶污水处理厂的项目工地开工建设,因与**混凝土公司的陈某某关系较好,在项目开工初期,翁某某便以每立方米310元的价格(C30标号)向陈某某的**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陈某某向翁某某供应混凝土一、两天后,即被混凝土协会成员之一****总经理被告人蔡某某发现。被告人蔡某某以向张某某及协会报告陈某某违规为要挟,要求陈某某根据协会的规定,停止供应混凝土给翁某某的工地。陈某某害怕张某某对**企业进行罚款及对生产线进行锁机,被迫停止向翁某某工地供应混凝土。陈某某停供翁某某工地混凝土后,翁某某无法在建阳市场上购买到混凝土进行施工,回瑶污水处理厂工地被迫停工。为了工地能够恢复施工,翁某某只好按照协会的规定找协会指定供应其工地的****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经过和****混凝土公司老板张某某商量,翁某某被迫以350元每方的价格向****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后该工地才得以恢复施工,总共供应混凝土货值约410.7万元。

3、2017年7月至9月间,**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建阳混凝土协会”规定,陆续私下与闽北卫校二期工程、考亭书院和英华幼儿园等建筑工程业主订立混凝土供货协议。2017年9月,协会张某某(另案处理)发现**私下供应这些工地混凝土之后,与会长被告人黄某某决定对**进行锁机和处以5万元罚款。被告人黄某某通知协会数据员张某某对华盛锁机两个多小时,**公司被害人陈某某在被锁机之后被迫退出闽北卫校二期、考亭书院、英华幼儿园等工地。闽北卫校二期、考亭书院、英华幼儿园工地的负责人徐某某等人只能被迫接受由协会指定的公司购买混凝土材料。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黄成建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市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十九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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