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黄某某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4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黄某某伙同同案人余某某(已判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碧秀路交通岗位置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拳脚对被害人宋某某、高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高某某、宋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宋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20年8月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潮汇KTV”二楼222房内抓获被告人蔡某某。
2020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电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8月3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白蕉村路口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森华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