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8********,汉族,初中,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现住长安区**社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公安长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在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内有一个办假证的窝点,经过前期侦查,于2018年5月2日将该窝点查获,现场抓获胡某某、王某某二人(二人已判决),并收缴大量各类制作完成和未制作完成的建筑行业证件和制作假证工具等。后根据胡某某、王某某二人供述,公安机关将涉嫌购买假证的被告人蔡某某抓获。蔡某某对自己在胡某某处办理八本假证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18年5月初,蔡某某因自己需要,由其提供持证人员信息委托胡某某伪造由国家机关颁发的建筑行业“八大员”证八本,并向胡某某支付办假证费用七百二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3、同案犯供述;4、同案犯判决;5、搜查、扣押笔录、照片;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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