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8年7月、2019年9月到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以自己的身份共办理了4张的工商营业执照。之后,再分别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美支行办理了4张相对应的对公银行账户,再将上述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以每套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在晋江市**路**号**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
2.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贩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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