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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铁路局**火车站工作,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苑**幢**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蔡某某及值班律师黄道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在**铁路局**火车站工作期间,将平时工作中捡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售给钱某某(另处)共计1300余张,获利人民币69270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市玄武区**苑**幢**室内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并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扣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3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全国人员基本信息、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及涉案人员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向他人出售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9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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