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住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东向西沿临澧县合口镇道路行驶至临澧县**镇**组路段时,撞到路上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送检,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2019年6月27日,经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6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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