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光泽县**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1时16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货车由光泽县城区往**乡**村方向行驶,途经光泽县乡道**线1KM+65OM处,从左侧车道超越前方电动车后驶回原车道过程中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光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赔偿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