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村**号,现住邵武市**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持E证驾驶闽******小型轿车(车辆副驾驶座乘坐其妻子尹某某)从邵武市**出发,沿*******往福建省********方向行驶,途经邵武市**镇**村**路段时,遇对向来车交会时碰压躺卧在路面的被害人赵某某。肇事后,蔡某某、尹某某将赵某某移至案发地段路边,未报警和保护现场即驾车离开。当日5时11分许,赵某某儿子邱某某接村民电话将赵某某接回家中,8时左右赵某某于家中死亡。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背腰部被碾压导致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胸腔内脏器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南平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的照片;
2.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雷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7.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持E证驾驶车辆通行道路,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之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周婷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0********。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随案移送光盘陆张。
4.《认罪认罚证据确认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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