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巷**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6时10分,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粤QEQ****号轿车沿阳东区东城镇金桂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金桂大道中汇桂园门口路段处,遇陈某某骑自行车从右侧路口驶入金桂大道,双方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被告人蔡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逸,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脑挫伤,已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赔偿了13300元给被害人。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再次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主动到阳东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梁某某证言;4.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7.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8.到案经过、补充说明、户籍证明、犯罪前科证明等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忠俊
检察官助理:梁耀元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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