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54********,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裴赵线威海市文登区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广场路口,车辆右端中前部与顺行在前步行的被害人于某丙身体相碰撞,致于某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丙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双侧肋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 慧
检察官助理 于春澄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308****;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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