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 组***号。2020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毛**,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殁年66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7时50分许,蔡某某驾驶川A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成都市双流区藏卫路南四段辅道板桥加油站往黄水方向500米路段倒车时,未确认安全,将其车后的行人毛某某撞倒,致毛某某受伤。后毛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及四川省****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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