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址启东市**镇**村**组**号。198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9月又因犯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0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皖A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F****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皋泰线(S334线)与如东X352线交叉路口,与驾驶苏F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的黄某某(男,身份证号3206231971********,持E证,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黄某某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事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5.《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红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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