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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7********,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3月6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琼F0****重型自卸货车由儋州市那大镇云月路往国营西培农场方向行驶。途经那大镇中兴大街与云月路交叉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洪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羊威在该路段行驶,蔡某某驾车右转弯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两车碰撞并碾压洪某某,造成洪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蔡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当日,蔡某某赔偿洪某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同)。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蔡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47mg/100ml。

经儋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右转弯未确保安全行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洪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羊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重型自卸货车1辆、二轮电动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轨迹、通话清单、收条、到案经过等;

3.证人羊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4万元,未取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检察官助理:蔡敷隆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39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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