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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址枣阳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3时45分,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鄂A****K小轿车沿本市建设路由东往西直行至鸿泰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蔡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弃车逃逸,并致电李某某让其到现场顶包。

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9日,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5月1日,蔡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及车辆照片、被害人受伤照片等物证;2.谅解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富粤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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