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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月3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天鹰牌红色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化县**街道办事处**村出发,沿娄新大道驶往冷水江市,途经新化县桑梓镇满竹村地段时,摩托车正前部不小心碰撞在路边非机动车及行人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段某某,致其受伤倒地。蔡某某发现段某某无反应后,便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1日死亡,经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段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新化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次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经家人劝说,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日,蔡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扣押、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红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联系方式1777382****)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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