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金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漆河镇黄甲铺居委会蔡家岭组出发驶往漆河镇墟场方向。7时22分许,当车行至**墟**街路段,遇行人聂某某在前方道路右侧同向步行,因对向车道车辆灯光照射,致使蔡某某视线不清,加上其驾车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未及时避让,导致其所驾车辆将聂祖桃撞倒,造成了聂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蔡某某积极救治伤者,明知他人报警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归案。至本案起诉,蔡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人民币5万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聂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8.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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