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汤某某,沿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兴大道交叉路口往东约100米处路段时,由于蔡某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且超员,致使车辆与绿化带路沿石相撞,造成刘某某伤势过重而抢救无效死亡,蔡某某、汤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交通工具钝性外力致严重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出院诊断证明、KTV娱乐城结账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唐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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