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蔡保并,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保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蔡保并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尤溪县台溪乡东山村往尤溪县台溪乡山头村方向行驶,行经东山村村部附近(乡道后安线8km+900m)路段时,未认真观察道路前方交通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道路行人,以致碰撞横过乡道的行人被害人纪某某,造成被害人纪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21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3月25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保并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蔡保并自动向尤溪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蔡保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2598.3元(含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尤溪县总医院死亡记录、尤溪县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保并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病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20]车痕鉴字第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保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保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保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保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保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保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梅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蔡保并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5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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