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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75********,汉族,无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安县******,住该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悬挂黑B****7号牌),沿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发乡至富饶乡通乡公路由西北向东南方向行驶,行至依安县解放加油站南侧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光某某(女,殁年65岁)发生碰撞,造成光某某、蔡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光某某在齐齐哈尔市第三医院进行治疗,于2019年10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光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任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松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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