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的重型自卸货车途径昭巧二级线K17+600M处右转弯时,与李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救治20余天后于2020年1月22日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系急性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当事人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证明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甲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维凡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1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