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建阳市**镇*******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3 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暨某甲,途经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205 国道与302 省道交汇路口(水吉镇高速路口附近)时,与朱某某驾驶的苏C***** 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暨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5.4mg/100m1,后民警将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同年5 月8 日,经鉴定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72.5mg/100ml。同年5月15日,经鉴定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同年5 月16 日,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朱见军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暨某甲无责任。同年7 月29 日,经鉴定暨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吹气照片、吹气结果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无号牌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继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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