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新沂市人,身份证号码320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蔡宅**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苏CGL***、苏C***R挂重型半挂车沿1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50Km+100m路段(定远县**镇境内),与前方骑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齐某某发生刮撞,造成齐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12月10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胡宝忠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江苏省新沂市**镇**村蔡宅**号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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