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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7时18分,蔡某某驾驶皖J****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万贯家园中苑门口道路由黎山苑方向往新安江方向行驶,驶至率水路万贯家园路口左转弯时撞到许某某及许某某推行的自行车,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许某某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黄山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除去保险公司赔偿之外,蔡某某个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偿协议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室;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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