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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

被告人蔡某某,又名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89********,汉族,大专毕业,住卢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3年9月2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卢氏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段与同方向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某某)追尾相撞,造成陈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刘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5mg/100ml。

2013年9月28日零时22分,被告人蔡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法医鉴定意见及血醇鉴定意见;3、证人莫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氏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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