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57********,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其本人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无号牌)沿着汉宜线由西向东行驶,于6时12分行至181Km+200m(沙洋县后港镇黎桥村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唐某甲当场死亡(殁年84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9年10月8日,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为:死者唐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2019年10月14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被告人蔡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甲无责任。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蔡某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106007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事故现场路段监控视频和审讯视频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沙洋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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