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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潜江市**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院批准逮捕日被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鄂N*****号奔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潜江市东城大道与蔡湖七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遇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李某某所驾车撞在蔡某某所驾车右侧尾部,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31日死亡,经潜江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蔡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的父亲找王某某帮忙为其顶包冒充驾驶员,蔡某某虽未逃离现场,但对他人为自己顶包予以默认。2019年10月24日7时许,王某某到潜江市中心医院向民警陈述冒名顶替驾驶员的经过,蔡某某在市中心医院向民警投案自首,已赔偿死者家属安葬费3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民死亡医学证、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蔡某甲、李某甲、胡某某等8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琼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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