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南安市**镇**街道**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0时53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晋江市**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晋江市**镇**村**大厦路段,以63km/h至64km/h的速度行驶于靠路中绿化隔离带车道,低头放置手机至副驾驶座位上,临近发现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乙,被告人蔡某某避让不及,致小型轿车在靠路中绿化隔离带的车道碰撞被害人王某乙,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向处警民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乙负次要责任。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一方另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投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及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梅
检察官助理洪凯岑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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