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龙文北路叉口,因违反装载规定,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依次通过,刮碰同车道由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芗城*****号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周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甲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周某甲经医院治疗后,于2020年05月14日在家中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立即停车,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现已与被害人周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过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状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95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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