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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2********,汉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15年2月13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翁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蔡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早上,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FJM****)搭乘其妻子张某某从家里往官渡方向行驶,7时45分许,行驶至X350线32公里360米(即庙墩各屋)路段时,发生二轮摩托车后轮突然爆胎,二轮摩托车失控自翻,张某某、蔡某某坠地受伤,其中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8日,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翁公交认字[2019]第1118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摩托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在自身亦受伤的情况下仍能积极救助被害人,被害人系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又对被害人父母作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而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聪

2020年4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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