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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月**日04时50分许,在107国道长葛境***,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豫******号带挂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郭某某驾驶河南******大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豫******带挂大货车的乘车人王某死亡、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2000年4月25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警察大队第04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保勇

二〇一九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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