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公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8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浩门镇**村**巷**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7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青AR****号小轿车沿岗青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岗青公路疙瘩村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青AR****号小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门源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门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查报告书、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门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延靖
检察员助理:宋云超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56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盘。
3.证人名单、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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