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在侯马**区**街经营***按摩休闲店期间,介绍在其店里按摩的客人与其店内按摩技师李某某、韩某某外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韩某某卖淫后所得的钱款,蔡某某从中抽取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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