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911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镇**村牌坊附近一理发店内,介绍他人卖淫,并与卖淫女达成共识,由其负责介绍嫖客,后卖淫女每进行一次性交易,收取160元嫖资,蔡某某从中获取60元提成。同年12月22日21时,嫖娼人员刘某某、向某某去到蔡某某的理发店,经蔡某某介绍,刘某某、向某某分别与卖淫女王某某、陈某某两人进行性交易,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蔡某某支付320元嫖资,蔡某某收取嫖资后,支付给王某某、陈某某各100元,其从中获取120元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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