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用其微信号“雪某某”,介绍一名失足妇女给一名微信号为wangzhiwen55**的嫖客,在嫖客指定的**房提供性服务。
二、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蔡某某用其微信号“ABC9966**”,以800元的价格介绍失足妇女“丹某某”(微信号baby/wxid_0552zeu8hw**)与一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100元好处费。
三、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蔡某某用其微信号“ABC9966**”,以800元的价格介绍失足妇女“娟某某”(微信号A露露1501670**)与一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100元好处费。
四、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用其微信号“ABC9966**”,以800元的价格介绍失足妇女“一某某”(微信号wxid_lanm64**)与一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100元好处费。
五、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用其微信号“ABC9966**”,介绍失足妇女“菲某某”(微信号Xiaoqiangge**)与一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好处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陈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多名失足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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