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亭湖区**镇**村**组**号,租住亭湖区**镇**商城**幢**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1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汗淋沐浴店内,介绍刘某某、李某某向他人卖淫4次。具体事实是:
1.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在该沐浴店内,介绍李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卖淫1次。
2.2018年6月3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在该沐浴内,介绍李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1次。
3.2018年6月3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在该沐浴内,介绍刘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卖淫1次。
4.2018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在该沐浴内,介绍刘某某谈妥以6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蔡芳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