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内坑镇深圳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一部米黄色北京吉普BJ40汽车(未上牌照),至201省道南安市石井镇往水头镇方向后店村海水路口路段时,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此设卡盘查。被告人蔡某某见状,立即调头加速欲往石井方向逆向行驶,先后冲撞一部闽******号小型轿车及一部带有警灯的闽******号轻型专项作业车(拖车),致使两部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闽******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文某某轻微受伤。但被告人蔡某某并未停车,继续驾驶车辆加速往南安市石井镇区方向逆向行驶,至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附近的红绿灯路口后驶入顺向车道继续逃逸。途中,被告人蔡某某驾车逆向行驶距离约306米,行驶平均速度超过60千米/每小时,迎面经过约9部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经查,闽******号小型轿车的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23294元;闽******号轻型专项作业车的修理费用总计人民币18655元。
2019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井中队接受调查。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蔡某某一方赔偿闽******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文某某人民币35000元,赔偿闽******号轻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员潘某某人民币30000元,文某某、潘某某对被告人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监控截图指认、受损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自述材料、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明、二手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本、车辆维修费用清单、逆行距离实地测量图、工作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冉某某、侯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文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7、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